近日,市人大常委會公布了《關于修改<綿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綿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我市獲得地方立法權以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規,2017年3月1日起實施,實施以來對于加強我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隨著上位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城市管理出現的新情況以及我市新一輪機構改革的基本完成,《條例》個別條款出現了一些不適應、不符合新形勢新要求的地方,需要加以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綿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共六章、70條,包括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度、市容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執法保障監督等章節。
本次重點對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管理、生活垃圾及餐廚垃圾管理、建筑垃圾管理、執法保障和監督等4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和補充。
1.關于餐飲油煙
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通過下水管道、私挖地溝等方式排放油煙。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span>
2.關于生活垃圾和餐廚垃圾
將第五十條修改為“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活動和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服務許可證。
市、縣(市、區)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已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名單目錄,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活動或者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對個人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span>
3.關于建筑垃圾
將第五十五條修改為“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指定建筑垃圾收集地點,收納居(村)民產生的建筑垃圾。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危險廢物的處置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傾倒、堆放。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span>
4.關于執法和監督
將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依照法定程序執法的;
(2).依法應當受理的許可申請、投訴、舉報不受理,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3).辱罵、毆打當事人的;
(4).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財物的;
(5).依法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6).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人的;
(7).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其他違法行為的。
另外,《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行政主管部門因機構改革原因名稱發生變化,對名稱進行了修改;根據現行立法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條例》中個別文字做了技術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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